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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七期
发布时间 :
2024-02-28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 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 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 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25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 工业建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3 民 用 建 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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