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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五期
发布时间 :
2024-02-02
2 基本规定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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