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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第七期
发布时间 :
2026-01-09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1、混凝土屋面板;
2、塑料排水板;
3、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4、注浆加固。
4.1.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
4.1.4 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4.1.5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贯通;
4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4.1.6 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2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3 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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