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九期


发布时间 :

2025-11-07

6.9.6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完工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6.9.7  阶段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进展到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之前,监理机构应核查承包人的阶段验收准备 作,具备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安排阶段验收工作。

    2  各项阶段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阶段验收具备的条件,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3  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阶段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阶段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9.8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核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9.9  竣工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2  监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向验收专家组报告工程建设监理情况,回答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3  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代表监理单位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