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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七期
发布时间 :
2025-10-24
6.8.4 书面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书面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书面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 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 所有来往的书面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当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3 不符合书面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6.8.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记。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
2 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3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供监理备查资料。
5 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各类监理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编写。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实施,也可由监理机构依据会议决定另行发文实施。
6.8.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档案资料的预立卷和归档。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归档材料应进行审核,并向发
包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审核的专题报告。
3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安排专人负责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预立卷和归档,妥善保管。
4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对要求归档的监理档案资料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移交发包人。
6.9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6.9.1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承包人填报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复核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评、监理机构抽检后,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3 在承包人自评的基础上,复核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4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的检验评定工作;在承包人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情况,复核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5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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