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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六期
发布时间 :
2025-10-17
6.8 信息管理
6.8.1 监理机构建立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 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保管、保密、查阅、复制、整编、移交、验收和归档等的制度。
3 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程序,制定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等管理程序。
4 文件、报表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宜采用附录E所列的和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 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 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
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 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 建立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8.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
2 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 应按规定格式编写,紧急文件宜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8.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2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现场签发的工程现场书面通知可不加盖监理机构章,作为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事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文件确认;若监理机构未及时发出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机构应予以答复。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以答复的,该临时书面指示视为监理机构的正式指示。
3 监理机构应及时填写发文记录,跟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 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均应按规定 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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