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五期


发布时间 :

2025-09-26

6.7.5  工程保险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补办;若承包人拒绝办理,监理机构可提请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2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经协商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7.6  工程分包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报监理机构备案后,监理机构方可允许分包人进场。

3  分包管理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并监督现场工作,但不受理分包合同争议。

2) 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报验、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 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7.7  化石和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按6.3.5条1款规定实施暂停施工。

2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

6.7.8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6.7.9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