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四期


发布时间 :

2025-09-19

6.7.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词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

2  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2) 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箅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

     4) 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 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进行。

5  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

的任何索赔事项。

    6  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6.7.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 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 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 合同事宜。

    2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应及时报发包人,促使工程尽快恢复施工。

     2) 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澄清和认定等工作。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7.4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