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三期


发布时间 :

2025-09-12

6.6 文明施工监理

6.6.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文明施工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承包人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6.6.2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承包人通过自查和改进,完善文明施工管理。

6.6.3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开展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督促承包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建和谐建设环境。

6.6.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落实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环境管

理工作。

6.7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7.1   变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 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 指示。

      1) 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 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 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 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4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 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5  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6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 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 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7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通知合同当事人执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期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