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二十一期


发布时间 :

2025-08-29

6.4.8  完工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  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4) 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 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6.4.9  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报发包人。

    2 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2) 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3) 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3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

最终结清证书。

6.4.10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2)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3) 核算发包人桉合向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入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2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

      3) 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4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争议处理。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6.4.13  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