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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 :
2025-08-15
6.4 工程资金控制
6.4.1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6.4.2 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
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
6.4.3 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 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3) 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 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联合计量。
3 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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