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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 :
2025-08-08
6.3.6 发生6.3.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
6.3.7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6.3.8 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影响和损失。
6.3.9 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 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 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 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享:复工葙围,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6.3.10 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6.3.11 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施报告。
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 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 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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