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 :

2025-08-01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  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事宜。

3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  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 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 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 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2  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1)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 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 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