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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 :
2025-07-23
6.3工程进度控制
6.3.1 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 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 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迸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编制要求。
2) 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 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 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5) 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 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8) 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 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
10)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2.3 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年度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 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机构审批。
6.3.3 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 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 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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