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 :

2025-07-17

6.2.14  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 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  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 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 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  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6.2.15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

 

6.2.16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4  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6.2.17  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1  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

2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  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