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 :

2025-07-03

6.2.8  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6.2.9  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  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  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  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 6.2.11条、

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  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  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

5  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  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 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 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8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必要时,按6.3.5条1款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

9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

10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 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11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