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 :

2025-06-27

6.2.5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6.2.1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 的,按6.2.14条4款处理。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 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 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检测资料。

2) 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 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也入使用。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