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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 :
2025-06-20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 电、通信等。
3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5. 2.1条、5. 2. 2条所列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措施。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6.1.2 分部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 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6.1.3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6.1.4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
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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