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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七期
发布时间 :
2025-05-15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3 编制监理规划。
4.1.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5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6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附录C 执行。
4.1.7 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4.1.8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
4.1.9 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1.10 结清监理报酬。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 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4.2.5 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 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6 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7 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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