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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五期
发布时间 :
2025-04-30
3.3 监理人员
3.3.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
5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7 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9 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3 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4 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 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
7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9 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10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11 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2 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关文件。13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
14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5 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16 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 复核分部工程核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8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9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
20 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归档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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