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四期


发布时间 :

2025-04-25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

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  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  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  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6  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7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8  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9  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2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13  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

14  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16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