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三期


发布时间 :

2025-04-11

3  监理组织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  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应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