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25-03-28

1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 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有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 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 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1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 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0.11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1-2012、SL638~639-2013)

1.0.1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