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 :

2025-03-20

6.3 结构处置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进行处理:

1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裂缝宽度或挠度超过限值;

2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钢筋出现锈胀;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固端的封端混凝土出现裂缝、剥落、渗漏、穿孔、预应力锚具暴露;

4 结构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或发现有碱骨料反应迹象。

6.3.2 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采取安全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6.3.3 监测期间有预警的结构,应按照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3.4 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爆炸、撞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后,结构存在重大险情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6.4 拆除


6.4.1拆除工程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短暂设计状况进行结构分析;

2应考虑拆除过程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3 分析应涵盖拆除全过程,应考虑构件约束条件的改变

6.4.2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采取保护、防护措施;

2对危险物质、有害物质应有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3拆除过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在封闭空间拆除施工时,应有通风和对外沟通的措施;

4拆除施工时发现不明物体和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4.3 拆除作业应采取减少噪声、粉尘、污水、振动、冲击和环境污染的措施。

6.44 机械拆除作业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拆除机械在楼盖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分析,并采取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的措施。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逆向拆除技术时,应对拆除方案进行专门论证。

6.4.5 混凝土结构采用静态破碎拆除时,应分析确定破碎剂注人孔的尺寸并合理布置孔的位置。

6.4.6 混凝土结构采用爆破拆除时,应合理布置爆破点位置及施药量,并应采取保证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

6.4.7拆除物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可重复利用构件,应考虑其使用寿命和维护方法;

2对切割的块体,应进行重复利用或再生利用;

3对破碎的混凝土,应拟定再生利用计划;

4对拆除的钢筋,应回收再生利用;

5对多种材料的混合拆除物,应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后再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