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第十期


发布时间 :

2025-03-06

5 施工及验收

5.1-般规定

5.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确保实现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实施;

2 应制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实施;

3 应对已完成的实体进行保护,且作用在已完成实体上的荷载不应超过规定值。

5.1.2 材料、构配件、器具和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5.1.4 模板拆除、预制构件起吊、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达到规定强度。

5.1.5 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5.1.6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

5.2 模板工程

5.2.1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控制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2 模板及支架应保证混凝土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

5.3 钢筋及预应力工程

5.3.1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接头试件应从完成的实体中截取,并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验。

5.3.2锚具或连接器进场时,应检验其静载锚固性能。由锚具或连接器、锚垫板和局部加强钢筋组成的锚固系统,在规定的结构实体中,应能可靠传递预加力。

5.3.3 钢筋和预应力筋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5.3.4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可靠锚固,且不应有断丝或滑丝。

5.3.5后张预应力孔道灌浆应密实饱满,并应具有规定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