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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 总则
1.0.1 为保障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促进混凝土结构工程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确定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
2.0.2 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满足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耐久性需求。对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设计工作年限大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比下列规定提高。
1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手C4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3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4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0.3 混凝土结构用晋通钢筋、预应力筋应具有符合工程结构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需求的强度和延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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