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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七期
发布时间 :
2024-10-18
4.3 验收组织
4.3.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4.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星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3.4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 质量保修与维护
5.0.1建筑工程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3 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房屋上下水布置示意图、房屋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4 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5.0.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0.3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及时进行修复。
5.0.4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5.0.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建立相关工作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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