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四期


发布时间 :

2024-09-20

3.3 工艺质量控制

3.3.8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3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3.3.9 设备、管道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3.3.10 地下管道防腐层应完整连续,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应与管道设计、施工同时进行,阴极保护应经检测合格,并同时投人使用。

3.3.11 管道清扫冲洗、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试验方案,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和合格标准,应制定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3.3.12 隧道工程施工应对线路中线、高程进行检核,隧道的衬砌结构不得侵人建筑限界。

3.3.13 工程中包含的机械、电气和自动化系统与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运行,并能正常使用。

3.4 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3.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4.2、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