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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三期
发布时间 :
2024-09-12
3.3 工艺质量控制
3.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重要线位、控制点和定位点测设完成后应经复测无误后方可使用
3.3.2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程测量原始观测数据的现场记录及测量成果交付记录,并应对测量结果进行校核。
3.3.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3.3.4 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2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3 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5 基坑、基槽、沟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
3.3.6主体结构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时,套简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
3.3.7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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