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第二期


发布时间 :

2024-09-0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3.1.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 隐蔽工程验收。

3.1.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1.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1.6 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3.1.7 施工使用的测星与计星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

3.2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

3.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2.3 进口产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4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