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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 :
2024-05-22
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 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 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2.00h 。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 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 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 证其耐火性能:
1金属结构或构件;
2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 类汽车库, I 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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