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十五期


发布时间 :

2024-05-09

4.3  民用建筑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斥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 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 应大于1m³, 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 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 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 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4.3.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 于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 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²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²;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²; 对于四级耐 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²。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²; 对于地下其他区域, 不应大于500m²。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 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 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 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 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