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 :

2024-04-16

4.3  民 用 建 筑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 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 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300m²;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 的任一楼层均应设 置至少2 个疏散出口。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 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