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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 :
2024-03-28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 般 规 定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 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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