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4-23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应用的通知
文号:郑建文〔2014〕46号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精神,促进新型墙材产业良性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重要性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近年来,随着省政府令第116号、市政府令第191号的贯彻落实,随着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墙材革新工作不仅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新形势下新情况的挑战,例如无确认新型墙材产品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上墙材革新工作管理等。为此,各县(市)、区建设局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行政,促进新型墙材发展应用再上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市政府令第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各县(市)、区建设局应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各县(市)、上街区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墙材革新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制和制度,出台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法行政。
市内五区建设局要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中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重点要落实违规行为查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和工作制度。
三、进一步做好新型墙材应用的监督管理
根据省、市新型墙材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乡镇“禁实”。不断巩固深化“禁实”和“禁黏”成果,持续推进乡镇“禁实”,2014年完成12个乡镇“禁实”,力争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乡镇“禁实”目标任务。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建设工程的巡查、检查,发动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禁止建设工程中使用未确认新型墙材、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新型墙材。
(三)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按照省墙材革新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做好对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查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查验是否确认的新型墙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于施工单位没有查验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的行为,建设部门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抓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管工作
县(市)、上街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令第116号、市政府令第191号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的规定,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对接,进一步提升专项基金的征收率、上解率和返退比例。
市内五区要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是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重要保障,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一)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对市内五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各方违反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违反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市内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各方违反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各方违反新型墙材发展应用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规范处罚行为和处罚标准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处罚标准。
执法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等。
(三)做好培训和宣传
积极开展新型墙材发展应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通过观摩交流、现场执法等方式,不断提高全市新型墙材发展应用行政执法业务水平。
做好新型墙材发展应用行政执法的舆论宣传,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的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群众信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