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报酬的支付研究
发布时间 :
2014-02-10
近年来,监理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大多数案例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目前,当太多的目光投向报酬的计算标准时,我们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报酬支付。所谓委托监理合同,即监理人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监理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却由于种种事由,诸如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支付条件未成就等,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使得监理人陷于两难处境。相互信任是订立委托合同的前提,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这种信任关系随之破裂,很可能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报酬支付的研究直接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1 现 状
1.1 国 内
目前国内的监理报酬支付一般与施工的形象进度挂钩,如某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总监理费用按结算价×1%计算,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主体验收三日内支付50%,第三方审计完成后七日内按结算价调整并结清全部报酬。”如上的支付条款约定把监理人的报酬支付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捆绑在一起,无形之中使施工承包人与监理人的利益关系趋向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监理人既要迎合承包人的要求,又要避免在管理过程中犯错,致使监理为了回避责任风险,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而很难有精力去考虑如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对监理行业发展相当不利。
其次,监理服务报酬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经常出现委托人拖欠报酬的情况。此外,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因委托人资金短缺、征地拆迁等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会给监理带来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监理的此类工作进行补偿与支付,这对监理争取劳动所得更加地不利。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监理请求支付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报酬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比比皆是。对于本来取费水平偏低的监理企业,更难投入资金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为委托人提供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优质服务。
1.2 国际惯例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源于国际投资或贷款项目的建设对业主“工程师”需求,以及为了应对当时全国性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滑坡的严峻形势所采取的对策。但当时有能力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单位很少,要在全国推行全过程、全方位工程咨询的条件并不具备,所以,开创了中国式的工程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相比国内工程监理的报酬支付方式,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范本(白皮书)》将报酬分为酬金和开支,而酬金中常常包括一些开支。根据酬金的计算基础,分为总额酬金、按时间支付的酬金和按工程费用百分比的酬金。总额酬金,即向咨询工程师(单位)支付的固定价格酬金,此类付款除最后一项外都是分期付款;按时间支付酬金,即以职员的服务时间作为计算酬金的基础;百分比酬金,即以约定的百分比乘以工程或视情况其部分的费用计算,期中付款时存在按月分期付款的类型。实践证明,分期付款或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已得到了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的认可。我国应跟随国际咨询行业发展的脚步,借鉴其有益的形式,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惯例。
2 工程监理服务的性质
委托人和监理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监理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建筑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一规定实际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人是委托代理人的性质。
另外,关于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从工程领域的角度讲,业主(即上文提到的“委托人”)与监理企业签订的监理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即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即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同时,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相反,如果将工程监理定位在“公正的第三方”,对于被监理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合同中只有甲乙双方,工程监理代表的是业主,是业主的一方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利益关系简单。可一旦工程监理被冠以“公正第三方”,则意味着在被监理方主张权益时,本来受雇与业主的工程监理又成了协调承包合同的“第三方”。以名义上的“公正”,掩饰了实际上的不公正。
3 报酬的内涵
建设部1996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9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
由此,工程监理服务报酬,即监理人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报酬。工程监理提供的服务必然涉及服务的报酬,委托监理合同定义了三种形态的工作,工程监理的服务是属于正常范围内,还是属于附加或额外的内容,对报酬的影响是不同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其支付的是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应获得的报酬,除此之外,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还有可能支付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报酬。当然,合同的履行中也有可能出现损失赔偿和给予奖励的情况,但由于此种情况都不属于报酬支付讨论的范围,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综上所述,监理服务报酬总额=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
4 支付方式
4.1 按月支付的提出
通过国内外对工程师报酬支付方式的对比,以及对工程监理服务性质的分析,笔者提出按月支付的方式。在国际工程中,按月支付报酬的方式并不少见,比如在对设计和招投标阶段的工程师报酬支付中,协议书就明确约定,按月分期付款。在国内工程中,极少数工程亦采用了类似按月支付报酬的方式。按月支付,作为一种有效的支付方式,不仅在理论上可行,而且对实务操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报酬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必须将报酬总额平均等份,然后每月支付。根据工程监理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对按月支付可以做一些变通,例如某工程工期6个月,监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的20%,其余监理报酬于每月末支付10%,当监理费累计支付至合同报酬的80%时停止支付,扣除5%保修期监理费后的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5%保修期监理报酬于工程竣工12个月后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能明确界定监理服务工作的形态,有利于合同双方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即当约定的期中监理服务报酬已支付完毕而工程未完工,除监理人对工期延长负有责任外,监理人在工期延长期间完成的工作属于附加工作,理应得到附加工作报酬。
4.2 按月支付的程序
按月支付方式,即为保证监理人能够及时取得监理服务报酬,在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期或提供建设管理服务期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按报酬的一定比例每月支付。这种方式的期中支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委托人与监理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报酬金额以及按月支付方式、比例。
(2)监理人根据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对工期、造价、进度的控制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向委托人提交月支付报告。
(3)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标准,评价监理人的服务质量,审核同意后支付报酬。同时,委托人有权扣发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报酬。
需说明一下,按月支付并非一定要每月支付一次。考虑到委托人的财务出账期、监理人的报告提交、审核以及工期长短等问题,支付周期可以灵活调整,可以是一个月一次,也可以是三个月一次,或者合同双方约定每次支付的时间点和相应比例。合理明确的合同约定以及规范的管理操作,也是减少监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手段。
4.3 其他报酬的支付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监理服务工作量增加的附加工作,如业主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或关键线路上工期延长,关于此项工作报酬的计算,工程实务中有一种可参考的方法,即: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这种计算方法是参照日平均监理报酬的近似计算法,简便易操作,当附加工作与正常工作的复杂程度差别不大时,应是较为准确的。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如施工现场临时停水、停电的恢复工作,此项工作的费用组成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税金,但不包括利润。当然,双方也可通过协商采用其它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时间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在原合同责任期内;二、超出原合同责任期(合同双方已协商确定新的合同责任期)。在原合同责任期内完成的附加工作,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提交的当月支付报告中请求支付。超出原合同约定责任期完成的工作,监理人可根据新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请求支付,支付方式可参照原合同或另行商定。需要注意的是,当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与之协商确定,这是监理人在相应工作完成时顺利取得报酬支付的前提。
5 利益分析
5.1 委托人的角度
根据按月支付的程序约定,监理企业要想取得报酬,则必须报告支付周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及成果,支付报告经过委托人审批后才能得到支付。站在委托人的角度,通过审批每月的支付报告,一方面可以评价工程监理服务的质量,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另一方面,对工程监理在进度、质量、造价方面的管理不足,给予相应的监督和提醒,甚至在情况严重时扣减报酬以示惩罚。在这种支付方式的机制作用下,将激励监理人自觉地提高服务质量使委托人满意,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也便于委托人对工程质量、进度的掌控和管理。
此外,按月支付也避免了一方拖欠报酬,另一方不好好工作所产生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委托人而言,有一个“认真、勤奋”的专业化监理忠诚地为其服务,工程顺利进行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将远远大于付出的监理报酬。
5.2 监理人的角度
根据传统的支付方式,监理报酬的支付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挂钩,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使得监理和承包人的利益产生联系。这种情况下,监理在做决策的时就有所考虑,无法体现作为委托代理人所应有的立场。按月支付的方式,割断了报酬支付与承包人施工进度之间的联系。可以这么说,监理人只要恰当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必然能得到报酬支付。在这种支付方式的机制作用下,监理人的角色更加符合“委托代理人”的要求,更有利于其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不可否认,按月支付方式的直接受益者是监理人。长期以来,监理行业竞争激烈,一直处于一种不利发展的状态。此外还经常出现低价中标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笔者暂且不论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高低,即便是如此的低价,依然大量存在业主拖欠报酬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按月支付的方式维护了监理人的利益,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但至少为其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5.3 公众的角度
当前,社会公众对监理行业的期望值在不断下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作为监理企业,最首要的一点就是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在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义务时,谈论任何诸如报酬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都是没有意义的。笔者提出监理报酬按月支付的观点,目的之一就是要激励监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良性发展。当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仁人志士的支持和努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规范的市场操作将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案件,为委托人和监理人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6 结 语
报酬的支付方式直接关系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甚至影响整个建设项目。按月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外工程中有其实践的基础,符合监理合同的委托性质,并有利于市场的规范操作。推动工程监理服务报酬按月支付,必将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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