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串通投标行为的判定


发布时间 :

2019-03-01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属于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是相关条例规定的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