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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原则
发布时间 :
2021-08-26
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原则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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